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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店家一氧化碳中毒致2死,3人被公诉

发布日期:2020-01-13 10:23:01 作者:顺诚特气 点击:676

  2019年,上海浦东某店铺[一氧化碳中毒]致2人死亡1人重伤。日前,三名被告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19年1月7日中午,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DF男装”店铺发生事故,数人被抬出店内,送上救护车送医抢救。事故最终导致2人死亡。救援人员初步怀疑,事故系事发店铺自备的汽油发电机内汽油未充分燃烧产生[一氧化碳],吸入人体内致人中毒。
 
  2020年1月8日,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获悉,该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在得知其经营的服装店将于2019年1月7日停电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孙某某购置汽油发电机并至上址安装使用,以保证当日店铺正常营业。被告人孙某某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安排,于2019年1月6日在江苏省常熟市五金市场采购了汽油发电机一台,并从其轿车油箱内抽取了汽油若干,伙同被告人黄某某驾车将该汽油发电机从江苏省常熟市运送至上海浦东新区惠南镇服装店内。
 
  被告人孙某某、黄某某在均未仔细查看该汽油发电机开关处“因有[一氧化碳]中毒的危险,请勿在室内使用”警告提示的情况下,共同违规将汽油发电机放置在服装店二楼室内进行安装调试,并将安装调试情况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
 
  2019年1月7日上午8时许,在确认停电后,被告人孙某某、黄某某将该汽油发电机启动发电,中途离开店铺。中午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黄某某返回店内,发现店员金某某昏迷倒在二楼卫生间门外后立即施救,在施救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让孙某某报警,被告人孙某某遂拨打电话报警,公安、消防部门接报后到场展开救援,经破拆墙壁在该店二楼卫生间内将被害人陆某乙、张某丁救出,被害人陆某乙、张某丁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民警将被告人孙某某带至公安机关。当晚,被告人刘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被告人黄某某因施救过程中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昏迷被送至医院救治,于2019年1月11日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到案后,上述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责任认定,因在通风不良、空间相对封闭的室内启动和使用汽油发电机,汽油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一氧化碳],造成2019年1月7日上午在该服装店内上班的被害人陆某乙、张某丁中毒死亡,致被害人金某某重度昏迷。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陆某乙、张某丁均系因[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被害人金某某因[一氧化碳中毒],致中毒性脑病等,符合“类”植物生存状态,提示其本次原发性损伤及并发症已严重危及生命,评定为重伤一级。
 
  事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与被害人陆某乙、张某丁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人金某某尚在治疗、康复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已支付医疗费用139万余元。
 
  浦东新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黄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2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黄某某均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2019年10月11日,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黄某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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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一氧化碳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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